1.销售、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。
2.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。
3.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。
4.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。
5.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。
6.提供劳务派遣服务、安全保护服务(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)选择差额纳税的。
7.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、二级公路、桥、闸通行费。
8.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。
政策依据:
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